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银发[2010]211号文件《关于促进黄金-4发展》对黄金689行为的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曾规定,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商品,下同)时,可以在同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将不同纳税期的正负差额汇总...
更新时间:2023-10-05标签: 若干意见黄金发展市场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