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 > 经验 > 沈阳周大福病假,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沈阳周大福病假,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8 12:56:53 编辑:大路途珠宝 手机版

1,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经与劳动者并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每周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也就是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2,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伤可休病假的规定

根据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享有3到2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每月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工伤按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有工资,这是法定的。病假,按企业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伤可休病假的规定

3,沈阳周大福待遇如何

挺好~~~~一个月1000—2000好的时候能2000以上,不过得分店。不是每个店都好。
待遇还行,主要工作环境好
行,挺好。非常适合大龄女青年。
2500 不包吃住 加提成宁波的待遇

沈阳周大福待遇如何

4,上班时外出因私事受伤厂里给于病假吗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对于请病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劳动者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情有怀疑可要求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复核的费用可由用人单位预付。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出具虚假病假单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若是因工外出,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享受什么样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第一,首先要看是否在医疗期内。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医疗期内如果没有约定工资,国家的规定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如果在医疗期内结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超出医疗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按照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如果你是在一家单位工作了25年,那么最长的医疗期是24个月,在两年半内累计休完。如果没有在两年半年休完24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果两年时间还不能看好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标准是25个月的工资(你的工资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高出的话按照上年度当地平均月工资三倍补偿12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劳动法有薪病假规定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劳部发[1994]479号 (内容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 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 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 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 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也就是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明确的规定。

7,病休的规定

病假休息,是根据医疗期核定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不同的医疗期,超过医疗期不能上班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的,办理病退,符合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都不符合的,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给予一定的补偿, 职工在病假休息期间,工资的发放,按照企业规定办理,但是不能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予职工医疗期的相应待遇。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3、医疗待遇。即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文章TAG:沈阳周大福病假最新沈阳周大福病假

最近更新

相关文章